豪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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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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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在对外承担债务前,共同在相关合同、借条或其他文件等进行签字,或虽然夫妻其中一方没有签字,但事后通过出具书面文件、发送短信或微信聊天等说明对夫妻另一方的债务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家庭的共同居住生活、家庭日常的开支、子女抚养教育、家庭成员的医疗等所付的债务,即使未经配偶同意,也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双方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但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置家庭生活所用的房屋等)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如购买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店铺所需的材料或货物等)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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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