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知识 | 债权转让如何有效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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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少斌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该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如何进行通知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通知的效力

 

 

通知是指债权通知义务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不是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生效的条件,而是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的必要条件。一旦有效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就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能再向原债权人清偿。同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通知的主体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主体,实践中存在转让人通知的情形,也存在受让人通知的情形。但受让人能否成为通知的主体,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在转让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由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增加了债务人的审查成本,容易产生纠纷。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笔者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应当以转让人通知为主,受让人通知为例外。如果在债务人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则不应否定受让人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

 

 

 

 

通知的对象

 

 

债权转让通知的对象应当为全体债务人,对其中某个债务人的通知原则上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同时,在存在主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仅通知了债务人,未通知保证人的,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多种,法律上不要求通知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均可,但为了证据保存和避免争议,应尽可能采用书面的形式。同时,在特定情况下,还可采用公告通知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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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