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观点 | 转让商票是否等同于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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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背景:

笔者在案件中碰到一个情况: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我方当事人将其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明确对我方的部分诉求不予支持,原因是我方当事人接收了被告提供的商票(数月后到期),并告知如该商票后续无法承兑,我方可以另行起诉,该商票对应部分的货款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由此引发了笔者的一个疑问:转让商票是否等同于支付货款?

 

Part.2

先从商票说起:

商票是商业票据的简称,是指由金融公司或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用于票据发行者筹集资金。商票可以背书转让,但一般不能向银行贴现,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是一种信用性票据。其运行逻辑是:商票受让人认可商票承兑人的经济能力,认为承兑人在商票承兑之日能够支付对应款项,本质是一种债权。

 

Part.3

回到题目的问题,转让商票是否等同于支付货款实际要分2个时间段进行认定:

①债权人受让商票后且商票到期前;

②商票到期后。

 

Part.4

后一时间段很好认定,商票对应的可期待权利已被固定(看是否成功承兑),相关判例也表明了法院的观点:

商票最终成功承兑,则视为已支付货款;如商票未能承兑,视为尚未支付货款,买卖关系继续存续,债权人可以视情况选择按买卖合同纠纷还是票据纠纷提起诉讼。

 

(2022)桂07民终441号:债务人以商票形式支付部分货款,债权双方并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此时双方之间并存买卖合同关系与票据关系,债权人享有原因债权与票据权利两种权利。

 

(2022)苏02民终8260号:债务人以商票背书转让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货款,债务人后将商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涉案商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最终导致案外人向债权人追索。此时因债权人未能实现票据权利,不能认定债务人完成了货款支付义务。

 

Part.5

但是前一时间段就有一定争议了:

认定转让商票为已经支付货款,这与商票的本质相背离,商票是一种可期待利益,但这种期待利益并没有保障机制加以支撑(没人兜底);而如果认为并未支付货款,那么债权人存在同时主张原因债权以及票据权利的可能,实现双重获利,这也是庭审法官给出的不支持商票部分对应诉讼请求的理由。

 

Part.6

法院主流观点认为:

债权人接收商票的,视同当前阶段已支付货款,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应货款及违约责任。

 

(2021)粤0105民初10116号:关于债权人要求支付尚欠货款的主张,本院意见为,债务人收到货物后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对于债务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尚未到期的金额,因债权人已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货款的方式,即代表债权人同意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期作为债务人支付相应货款的时间,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该部分货款,本院不予支持。

 

(2022)苏11民终770号: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商票视同支付货款。商票尚未到期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预期违约依据不充分。

 

Part.7

从实务角度分析,债权人在实际收到债务人转让的商票时,商票对应款项并不列入实收货款,而是列入应收票据项下,此时的债务尚未抵消,只不过是换种形式存在罢了。

 

再退一步说,假设该商票没有记载“不得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该商票提前折现,但如同上述(2022)苏02民终8260号案件的情况,如若承兑人最终拒绝承兑,债权人还是会被商票的受让人行使追索权的,到头来还是没收到货款。

 

Part.8

所以就个人角度而言,我是不认可商票到期前,转让商票等同于支付货款的。商票所承载的权利是债权,债权人在到期后请求承兑人兑现是带有不确定性的,这也就决定了转让商票与支付货款是不能划上等号的。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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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