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问题丨农民工工伤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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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问题

农民工工伤法律问题

 
 
 

 

Q1

 

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可以。

 

(1)根据2013年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号)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Q2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伤亡的农民工是否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均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Q3

 

工伤是否因省份、户籍不同而导致赔偿数额不同?

 

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赔付,与本人工资挂钩, 受工伤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Q4

 

不同程度的工伤分别能够获得哪些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Q5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20)川01民终9419号判决观点: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况下,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将承包的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至少也应承担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Q6

 

为什么会认为户籍影响赔偿标准?

 

与工伤赔付标准不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第一款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小结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加大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顺应人口发展新形势、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2024年4月3日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