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问题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与员工身份可以并存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中小型企业数量增长迅速。而这些数量庞大的企业中,存在不少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员工的特殊角色。有些是创始股东同时在公司任职,有些是员工通过激励计划取得股权而成为股东......获取股权的方式纵然不同,同样产生了股东与员工的双重身份并存的情况。那么双重身份在法律上被允许吗?双重身份是否会影响其中一个身份的法律权益?
探讨上述问题,先要搞明白何为股东?何为员工?
股东是依法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员工目前存在多种形式,本文仅讨论与公司(即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被公司雇佣,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事实存在劳动关系,受到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的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上述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发现禁止这两种身份并存的规定。股东是基于自己对公司的出资而获得相应身份,是公司的所有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决策经营,并获得相应股权收益。股东与公司是类似于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而劳动者则属于公司雇佣的员工,通过付出劳动获取相应劳动报酬。其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具有较强的管理从属性与经济依附性。两种身份在法律上分别由公司法与劳动法进行规制,属于“股东与公司,劳动者与公司”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双重身份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但股东与劳动者身份重合时,如出现有“股东”追讨拖欠劳动报酬、“股东”主张经济补偿金等申请劳动仲裁情形,实务中,法院对于此类劳动纠纷审理,往往会较普通劳动案件更严格,原因在于股东在公司中并不一定处于弱势地位。股东如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具有决策管理岗位,应区别于一般劳动者“被管理”性质的任职。特殊决策岗位的薪酬、福利等待遇常常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予以确定,区别于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酬待遇。故每个独立案件的诉求权益需具体分析其中的特殊情况。
如具有双重身份的股东发生上述认定劳动合同关系、追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纠纷。笔者建议可搜集相能体现当事人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与约束的证据。例如:股东会决议中确认其为一般劳动者身份的文书、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稳定工作场地等等。即需符合“受公司管理”、“向公司提供劳动”、“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基本劳动关系认定原则。
特别声明:本文章上述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其律师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仍应以案件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