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问题 | 结婚前分手,彩礼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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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语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一方向另一方的的财物赠与,是我国传统婚姻习俗。随着现代社会缔结婚姻趋向自由,结婚前分手的情况逐渐普遍,婚约财产纠纷变得常见。

 
 

 

案件概况

A先生与B小姐自由恋爱后准备缔结婚姻,2022年8月,双方拍摄婚纱照,同月A先生购置总价38万元车辆,支付了23万元首付并每月偿还车贷,车辆登记在B小姐名下,且双方恋爱期间A先生对B小姐有多笔大额金钱赠与。2022年年底,双方感情破裂,A先生要求B小姐返还车辆。

 
 

问题一

彩礼的界定。

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和彩礼都发生在缔结婚姻前,都涉及财物给与,因此,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首先要界定何谓彩礼。恋爱期间有特殊寓意的金钱赠与(如“1314”)一般只是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但超出双方经济能力,有明显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最终未实现结婚目的,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目前法律未明确彩礼的界定,但部分法院根据当地风俗、财物价值、赠与目的等对此作出指引: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

1. 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我省某些地区经过调研,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礼金或礼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则认定为彩礼,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当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这一数字应相对确定,适时仍可调整。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问题二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题三

如何返还彩礼。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彩礼种类众多,涉及金钱、房产、车辆、首饰等,如何返还,价值多少,要根据男女双方同居时间、是否生育孩子、彩礼是否用于筹备婚礼或婚后生活、彩礼折旧、过错程度等情况综合认定。

文章结语

虽婚姻自由,但彩礼的赠与及返还往往对整个家庭影响重大,因此,返还婚约财产应当依据公平原则,遵循善良风俗。

 

 

 
 

 

2023年10月11日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