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豪普法 | 315消费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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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2023年消费维权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群豪所特结合案例,推出消费维权专题。

 

 
 
 
 
 

消费欺诈需警惕

 

案情简介:

周先生在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与商家约定了车辆改装后的配置及付款方式。商家宣传所售车辆“厂家直销、支持定制、新国标、可上牌、3C认证”,且向周先生承诺车辆有合格证。周先生接收车辆时发现车辆有碰损、部分改装不符合约定,且无法申领牌照。后商家拒绝周先生的退款申请并向周先生提供了与交付车辆不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发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应当将对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本案商家有意隐瞒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作出与其意思不一致的消费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货款价格三倍的赔偿款。

 
 
 
 

 

 
 
 
 
 

医疗美容需谨慎

 

案情简介:

雷小姐在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玻尿酸填充额头项目,后因额头填充物向下扩散致眼部肿胀,诊所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误工费。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权利:

本案雷小姐购买美容服务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诊所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诊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预付式消费需当心

 

案情简介:

陈先生购买60节私人教练课程并在指定教练后向体育公司预先支付了服务费,后因教练离职,陈先生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公司以能够提供其他教练为由拒绝退款。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利:

陈先生支付的私教费属于预付款,私教课程是基于对特定教练的水平及教学方式的认可而购买,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现无法享受原指定教练的私教服务,陈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预付款。

 

 
 
 

 

 
 
 
 
 

维权路径小贴士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维权。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登录中国消费网进行投诉:http://www.ccn.com.cn/,还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让受理人员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证据小贴士

 

无论是以何种方式维权,消费者都应注意保留和固定证据。保留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原始凭证,如收据、发票、支付记录、保修卡等;固定相关证据,如拍照、录音、录像、保留聊天记录等,以免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2023年3月15日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