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豪案例丨新入职员工工亡后才参保,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全部工亡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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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甲入职A公司次日,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无责任。A公司在甲发生交通事故次日参保。后甲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否应支付甲的所有工亡待遇项目费用?

 

二、争议点

 

 

先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参保,也即给了用人单位一个参保的合理期限,用人单位只要在该期限内参保,即为正常参保,在该期间内员工发生工伤的,无论发生的时间在参保前还是参保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不支付参保前发生的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A公司在甲工亡后才参保,但参保时间在30日内,工亡待遇到底是A公司支付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哪些费用?

 

 

 

 

 

 

 

三、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本案情形的

不同处理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认为工伤保险基金只应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

 

观点二:部分法院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参保的,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正常参保,用人单位不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即不属于伤后补缴,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四、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具体到本案中,甲在入职第二天就发生工亡事故,A公司在甲入职第三天参保,参保时间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30日内,甲的全部工亡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参保,即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参保的,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正常参保,不属于伤后补缴,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本案新入职员工甲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A公司无需承担。

 

第二,本案发生在广东省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下称“《业务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的,或依法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新入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尚未为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含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情形),该单位职工自入职之日起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上述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在正常缴费及伤后补缴情形下如何处理的规定。《业务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职工新入职发生工伤的,而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其参保的,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参保,该职工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业务规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伤后补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特意用括号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参保的除外,也即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缴费的就不应适用第一百六十五条,而应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

 

鉴于此,本案A公司虽在甲工亡后才参保,但是参保时间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属于依法参保,而非伤后补缴,且A公司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应当适用《业务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甲的工亡保险待遇。

 

 

 

 

 

 

 

五、本案办理结果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进行大量案例检索及深入法律分析,多次往返社保局咨询、沟通工亡保险待遇申请及支付流程事宜,就本案争议点起草法律意见书,协助A公司及甲的家属向社保局申请工亡保险待遇,最终甲的家属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工亡待遇100多万元。

 

 

 

 

 

 

 

附:本文司法实践观点二相关参考案例:

1.(2020)粤1203行初166号行政判决书

2.(2021)苏11行终14号行政判决书

3.(2020)晋0802行初123号行政判决书

4.(2018)苏8602行初468号行政判决书

5.(2017)苏8602行初1153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工亡待遇获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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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4日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