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丨是银行过失还是当事人“耍赖”
作者:罗结芳
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银行卡也逐渐从必须携带实卡进行消费的模式,转变成如今只要先在各种支付软件 (包括支付宝、微信、贷款软件等) 中绑定银行卡,即可进行快捷支付。但这种快捷,也给消费者带来了烦恼。以下案件,由我所魏莉莉律师和罗结芳律师代理,是由银行卡“无卡自助消费”而产生的纠纷,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出版的《金融专业审判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案(事)例汇编》收录到“推动金融创新”一编。
李某所持的借记卡发生一笔29880元“无卡自助消费”,对方账号户名显示为“银联公司”。李某认为系开户银行无端扣取,起诉该行归还该笔款项,并支付其他违约损失。
银联平台留存有李某手持身份证所拍摄照片、金融顾问服务合同、委托扣款授权复印件。
李某案涉借记卡签约两个快捷支付,分别是案涉交易的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和支付宝。
案涉交易商户为“佛山某公司",系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的特约商户。
该笔交易为无卡自助消费,“广州某公司”后台系统显示,持卡人通过商户端完成案涉借记卡的绑定操作,绑定过程进行了短信验证码的验证,交易过程无异常。
“无卡自助消费”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在该笔29880元无卡自主消费过程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指用户在消费时不使用实体卡,包括借记卡、储蓄卡、信用卡等进行刷卡消费,而是通过自助收费终端完成支付。
现在一般都是使用移动支付的,更是不会刷卡支付,只要将银行卡或者信用卡绑定在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消费软件上,就可以实现无卡自助消费了。
“无卡自助消费”如何进行,
结合本案分析:
1
持卡人李某在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商户端绑定借记卡;
2
李某在商户端选购商户“佛山某公司”商品,确定生成订单;
3
李某选择与商户“佛山某公司”存在委托收单结算关系的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提供的网银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4
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将李某的交易支付请求发送至银联;
5
银联将李某的交易支付发送至开户银行;
6
开户银行收到李某的交易支付请求,调出网上银行页面,李某输入支付信息(验证码或密码等),开户银行审核支付信息(包括账户是否正常有效、密码是否正确);审核通过后将同意支付的信息返回给银联;
7
银联将同意支付的信息返回给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
8
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将同意支付的信息返回给商户“佛山某公司”。
上述交易信息传递完成后,银联将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和开户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收单机构“广州某公司”和商户“佛山某公司”根据约定完成相关资金结算。
如下图:
在该笔29880元无卡自主消费过程中,开户银行的义务是什么,对此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通过上述流程可见,即案涉交易并非通过实体卡渠道发生的交易,即通过建设银行网上平台(例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京东白条、支付宝借呗等)消费所产生的的交易,并不存在发卡银行提供的银行卡及支付设备不安全的问题。发上前述交易的前提,是原告需要提供众多的个人信息。
开户银行,在此笔交易所处地位仅是支付结算地位,义务是接收原告支付的指令,审查该指令与原告事先的同意支付指令是否符合(密码或验证码),符合的将对原告的进行资金划转,但对交易所发生的具体详情无义务了解或审查,可见,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李某认为该笔交易不存在,相关材料为伪造,是否属于开户银行审查范围?
李某对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委托扣款授权书”“金融顾问服务合同”中其本人签名存疑,或对该笔交易是否存在真实的对价、李某是否应支付该笔款项均属李某与交易收款方即商户佛山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与开户银行无关,亦与本案借记卡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开户银行审查范围。
由上可见,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法院据此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无卡自助消费”,目前大家绑定的银行卡快捷支付方式,开户银行的义务,只是接受相关支付的指令。对商品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因借记卡或信用卡绑定的第三方支付产生异议交易并引发诉讼在审判中并不鲜见。快捷支付、电子支付给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交易安全、资金安全更应引起重视,消费者应当自行了解商品的消费金额、消费条件等,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