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丨刑民交叉商标侵权案件,最高院再审逆袭改判,全额支持我方诉求
作者:沈鹏伟
刑民交叉案件中,基于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同一案件事实认定结果不同。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民事二审法院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认定对方尚未销售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不仅认定对方存在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还判决全额支持我方判赔金额。
基本案情
2013年,执法机关在孟某的仓库现场查获并扣押了假冒多个品牌商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查获假冒“汾江”注册商标的灯具36394支,价值358072元。另外在孟某的的电脑中调取到“管家婆”软件上记载的销售记录,部分销售记录显示产品后面标记“次”字。多份证人证言(孟某的员工)中,均表示销售记录中标记“次”字的为假冒产品,其中包括有假冒“汾江”注册商标产品。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孟某只承认有销售假冒“佛山照明”灯具,但否认产品上有使用“汾江”商标产品,基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法院认为由于缺乏物证或物证照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销售记录中记载销售的产品为假冒“汾江”等注册商标产品,最终只根据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认定孟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办案心路历程
我入职群豪律所就开始接手该案件,在团队小伙伴支持下,靠着锲而不舍、永不放弃精神,从一二审败诉到再审成功逆袭,转败为胜,让我始终坚信:公平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的商标侵权诉讼案,案发于2013年。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诉讼有重大影响,故在案发时代理人就开始介入,时刻关注刑事处理结果。
但案件进展却是举步维艰,加上案件是在省外异地,当地司法环境不像珠三角地区完善,为推进刑事案件进展,曾向检察监督机关邮寄督促函、投诉函。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历经了两年,案件终于在2015年移送到了当地基层法院审判,但刑事审判又开展了漫长的等待,时间又超过两年。从2013年案发到2022年1月结案,案件处理时间跨度长达八年之久。
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期限一般在3个月内,但这个案件审判期限超过2年了仍未有审结,每次联系法官,要么是无人接听要么是各种理由搪塞,甚至还写了几份督促函、投诉函给法院信访部门和院长。真的不得不吐槽当地司法环境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律师办案不仅考验专业法律知识,还得考验你的有耐心和恒心等。
在想尽一切办法都没辙后,我们尝试选择通过向中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借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民事诉讼推动基层法院刑事审判。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特意向中级法院申请向基层法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以间接起到监督刑事审判作用。但中级法院还是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我方诉讼请求,因此民事二审上诉到了某省高院。
在民事一审判决后,刑事案件后面也有了新的进展,刑事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最终判决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未遂”是啥意思?刑事认定“未遂”对民事认定商标侵权有什么影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意思是法院认为孟某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出去,犯罪未得逞,对于公诉机关主张的“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认定不成立。而民事侵害商标权诉讼,恰好是要证明孟某已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因此,刑事判决认定“未遂”,给我方民事诉讼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在民事二审诉讼中,虽然我方一直强调刑事判决中的证人证言可证明在被查扣之前孟某就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但是民事二审法官还是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结果,认为无法证明孟某存在已销售假冒“汾江”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判决驳回我方上诉。
在收到二审判决时,心情百般复杂,十万个为什么从上方飘过?在经营现场现场查获到大量假冒“汾江”注册商标商品,竟然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调整心态,复盘案件
◆ 01
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特殊性,基于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同一案件事实认定结果会出现相反结论。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对某一事实的举证证明要求达到100%肯定,排除存在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举证事实成立。而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一事实的举证证明只需达到70%可能性即可,即使还可能存在其他几种可能性,但根据大概率认定举证事实成立。
当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只能达到70%可能性时,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会根据大概率作出倾向性意见,从而认定举证事实成立。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还有30%概率存在其他可能性,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故认定举证事实不成立。所以,同样的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会因不同诉讼程序,得出相反结论。
本案民事二审法官没有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案件结果单独重新作出认定,而是完全受刑事判决认定结果的影响,直接采纳了(2019)鲁1312刑初80号刑事判决的认定结果,相当于民事二审变相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案件的待证事实作出认定结论,明显属于适用证明标准有误。
◆ 02
考虑刑事案件公安调查卷不宜公开,出于谨慎,二审只提交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但是刑事判决对于孟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的内容只是概括性陈现,对于有利于证明已销售记录中存在假冒“汾江”注册商标的供述及证人证言没有展现出来。再审阶段,将孟某供述及不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为帮助法官形成心证,加深对侵权事实的印象,花了几个小时将孟某供诉、证人证言、刑事庭审笔录中重要的内容逐一摘抄出来,使法官一目了然。
◆ 03
孟某曾在2011年因销售假冒“汾江”注册商标商品,被我方当事人起诉过一次,此次属于二次侵权,且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汾江”注册商标产品,根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足以证明孟某之前一直存在销售假冒“汾江”注册商标的行为,且属于故意侵权。
申请再审
2020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我方提出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观点,裁定再审并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1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并全额支持了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