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与代理丨黄金37天,成功救援民营企业家
作者:彭婉菁、杜文超
写在前面的话
公司企业最怕的,不是经济下滑,而是消防和环保。消防或环保处罚的案件,动则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严格查起来,一查一个准。
因此,企业对这两个部门的人员心生畏惧,进而容易引发一些所谓的“敲诈勒索案”。今天就跟大家讲一起我所彭婉菁、杜文超律师代理的涉及“环保工程公司”的敲诈勒索案,看律师如何在黄金37天成功救援民营企业家。
2018年,全国开展扫H除E专项斗争。政策的东风吹到了安逸的广东,当地乡镇环保部门的几个工作人员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对企业进行违规收费,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敲诈勒索。同时,公安机关认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与B先生(环保公司)存在共谋,无端找企业环保问题,以收环保工程费用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遂对B先生刑事拘留。
我们认为B先生不构成犯罪,坚持做无罪辩护,争取侦查阶段撤案。
根据办案经验,我们在B先生被拘留第25天左右向公安机关提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什么是第25天左右呢?
共同犯罪案件,一般会延长拘留至30天。即是说,公安机关一般会在第30天呈报检察院审查逮捕。结合法律“办案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的规定,如果超过25天,公安机关不够时间审查,干脆就不听取意见,直接驳回。
如果不到25天,通常会以“需要继续侦查”为由直接驳回。根据办案经验,每个嫌疑人一般都会经历3次讯问以固定笔录。派出所1次,看守所第一周内1次,延长拘留的,20天左右还会有1次。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25天左右提起最合适。可惜的是,我们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还是被驳回了。(后来了解到,这个案件涉E,公安机关不给取保也就可以理解了。)
刑事案件黄金救援37天,检察院审查逮捕的7天最为关键。为什么呢?因为公安机关不想承担责任,于是把放人的风险转嫁给检察院。
基于此,我们必须在审查逮捕期1-2天内提交“审查逮捕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一般案件,争取跟检察官当面或者电话沟通,对案件都会有很大帮助。辩护人和检察官能够充分交流意见,不捕的概率就会提高,捕了心里也明白。
当然,以上都是技巧层面,实际上专业的意见更为重要。专业意见怎么写呢?
解构。根据法条规定,根据犯罪构成,根据行为模式去解构。比如敲诈勒索罪,行为模式是什么呢?
行为人对他人以恶害相通告——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根据这个行为模式,一个一个要件去打,一项一项去拆解。犯罪构成坍塌了,自然就不构成犯罪或者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最终检察院作出了“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一直没有将B先生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对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B先生被释放那天,周五,恰好是第37天。刑事救援37天,是比黄金还要重要的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