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豪原创 | 夫妻一方基于“炒股”等非因生活需要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主张权利?
序言
近来,随着一系列利好政策出台,国内股市一飞冲天,国庆节前短短一周时间便打破近年高点,甚至传出“网络写手股市赚到300万直接停更”,俨然要开启新一轮牛市,大批新老股民喜笑颜开,大街小巷人人都在讨论股票,随时准备“跑步”入市赚一票。其中,出现一些被激昂市场情绪影响,欲隐瞒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股市“加杠杆”的股民,本文将以“股市”作为切入点,立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基本原则,结合典型案例来阐明夫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鉴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性,立法赋予夫妻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由可以单独行使处分权。
(一)夫妻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可以单独行使处分权
《民法典》首次立法确认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该法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确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主要为适应婚姻共同生活的日常性,婚姻生活中涉及衣食住行等方面是琐碎且频繁反复的,若机械性适用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事事均由夫妻协商共同处理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夫妻任一方的单独处分共同财产权亦明确限制在日常家事范围内。
关于日常家事的范围,《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日常家事的范围,其通常与一对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以及生活的地区习惯有关。学理上一般认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切必要事务,学者采用列举的方式进一步阐明,如史尚宽先生在《亲属法论》第316页列举为:“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买,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并且,日常家事范围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会因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应视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处分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关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应结合处分财产的用途、处分时间、金额、消费习惯、家庭收支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应当考量处分的共同财产的价值大小,如不动产价值高且一般系夫妻双方生活所需的,故处分不动产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对于大额动产,价值高的也应由双方共同处分。
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范某(男方)与曹某(女方)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购得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花园x号楼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微信记录: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
2020年7月6日,双方达成《房产分配协议》。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但范某违背协议,未将所得150万元房款按约定分配给曹某,且在曹某不知情和反对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144万元用于股票投资,最终亏损70余万元。面对范某的违约行为,曹某向北京市密云区提起诉讼,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
(相关案号:二审(2022)京03民终16694号、再审(2023)京民申1855号)
(二)裁判观点
经法院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总结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发现夫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且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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