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豪原创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问题


引言
拿到一份判决之后,若承担金钱债务的一方迟延履行判决义务,债权人申请执行后,除可以取得判决的本金与利息外,还可以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那么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该如何计算呢?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由法院判决确定,如法院在判决中未确定需要承担一般债务利息,则此项不需要计算。
加倍债务利息则是指债务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债务而应当承担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利息。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债务利息是可以并行计算的并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的。
举个例子
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100万,若迟延履行则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并按照日利率0.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一日支付100万,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计算方式应当如下:

即按照以上支付时间与方式,被执行人需额外支付8525元利息才能清偿其全部执行债务。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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