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豪案例 | 据理力争,助委托人避免赔偿
案情简介
初步分析
A作为本案被告,面临着一个不利的开局。在笔录中,除了A本人,其他五名证人均声称是A摔打火机导致B受伤,这一证词极有可能使A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派出所的笔录由于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记录,并且是由公安机关依法采集的,因此通常被认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被视为职务行为的直接体现,在诉讼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时甚至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依据。
接受委托,据理力争
接受A的委托后,代理律师为本案制定了详尽的应诉策略,主张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求。首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涉案KTV为本案被告,主张KTV作为接受劳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B没有起诉KTV和顾客,那就由我方主动申请,务求将整个案件的事实向法院还原。其次,针对B的数次就诊病历向法院提出质疑。因B的首诊病历载明的受伤原因是“左眼被玻璃杯击中”。但后续的就诊记录,受伤原因则改为了“打火机打伤”。前后矛盾的就诊记录,应当以案发后第一时间形成的首诊记录为准,才更符合生活实际。再次,向法院提出笔录的多个疑点,尤其是该五人的笔录均只是陈述A扔打火机一事,但隐瞒了包间内顾客扔玻璃杯的重要环节,掐头去尾的情况十分严重,明显故意偏袒顾客一方。最后,在庭审中表明清者自清的态度。一是多次建议原告B正式追加KTV为被告承担本案责任,而不应只由法院列为第三人。二是要求KTV提交当晚顾客的名单,以便维护原告B的权益。但原告B及KTV均未履行,进一步证明该两方存在利益衡量,故意偏袒当晚消费的顾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B事发后向医生自述病因与其在本案中的陈述存在矛盾的前提下,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原告受伤与被告A扔打火机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第三人KTV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最后,原告B未主张第三人KTV承责,不同意追加KTV作为被告,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在此不作处理。综上,原告B主张被告A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后原告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B受伤时并未报警。派出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对B及其余四人的笔录形成时间均非事发当时。该四人并非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主动传唤的事发现场人员,其系在B受伤 20 多个小时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反映B左眼受伤的情况;且除了该四人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其陈述。故该四人的陈述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在二审庭审中,B与KTV均承认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故B系在为KTV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因B在本案中明确不同意追加KTV为被告,一审法院因此未在本案中作出处理,并无不当,B可就其损害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件总结
本案中,代理人据理力争,成功揭露了案件中被刻意隐瞒的关键事实。这一发现导致法院对派出所的笔录不予采纳,进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帮助委托人避免了经济赔偿。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向B提出建议,要求其将KTV列为共同被告,但B未能遵循这一建议,这也是其最终败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