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问题 |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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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美玲

 

有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会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劳动者在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违反法律规定,所签署的协议或承诺书属于无效,不能以此豁免双方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

那么,若劳动者在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答案是可以。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除此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故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自愿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最后,当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未予处理时,劳动者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补缴?因为补缴社保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征收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2024年11月9日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