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消息丨群豪律师经办案件入选佛山中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5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公布了佛山法院打击破产与执行裁判“逃废债”典型案例,共10个。
其中典型案例7: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某建筑公司管理人诉某工程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我所破产清算与重组团队经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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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某建筑公司管理人诉某工程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调查发现,某建筑公司依法设立肇庆分公司。肇庆分公司账户于2022年6月15日至20日向某工程公司账户累计转账275445元。管理人认为肇庆分公司于破产受理后向某工程公司前述转款行为无效,并要求某工程公司向管理人返还275445元。某工程公司抗辩称上述款项系肇庆分公司代收某工程公司所承建的案外人工程的工程款后,返还给某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上述款项本属于某工程公司,故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肇庆分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支付款项275445元,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上述款项为债务人财产,某建筑公司依法应向管理人移交该部分财产。现肇庆分公司擅自转账部分款项给某工程公司,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遂判决:一、确认肇庆分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6月17日、6月20日向某工程公司转款50000元、150000元、75445元的行为无效;二、某工程公司向管理人返还275445元。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外支付的款项为债务人财产,依法应向管理人移交该部分财产。债务人擅自转账部分款项给他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是佛山市入选的21家律所之一。我所破产与重组团队由刘景平、黄静、魏莉莉、沈鹏伟、孙志芬等17名成员组成,多名律师通过省高院组织的破产管理人考试,具有专业资质承办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可快速、高效的推进破产进程。
目前我所已经办理了过百宗破产清算、强清、重组及和解案件,同时破产与重组团队已代理多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债权确认诉讼、参与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等,并提供代理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自行清算退市等法律服务。
破产与重组团队通过企业债务重组、预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为企业引进投资、优化资产配置、减轻债务压力,缓解流动性压力,改善企业经营窘境,从而化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助力纾困企业焕发新生。
破产管理人团队重视理论研究,撰写的破产领域论文5篇入选佛山政法委(佛山市法学会)等单位主办的《破产法治·佛山论坛论文集》;撰写的破产领域论文9篇入选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七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暨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撰写的破产领域论文5篇入选徐州市法学会等单位主办的《首届徐州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2022年,我所荣获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度“优秀管理人机构”与“结案能手奖”,经办的三宗案件入选年度“经典案例”,为上市公司雪莱特重整事务提供法律服务。2023年,我所荣获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年度优秀破产管理人”,经办的两宗案件入选“年度经典案例”。2024年,我所经办的一宗案件入选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年度经典案例”,经办的另一宗入选佛山法院打击破产与执行裁判“逃废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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