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通过破产程序挽救困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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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破产的最后手段,但不是破产的目的,企业破产制度设立目的之一是为了挽救“病”企。破产制度既是保护债权人,也是保护债务人企业,破产对债务人企业来说其实就是一场挽救企业的“手术”,通过破产程序可以让有价值的困境企业获得重生机会,从而达到保护企业的目的。所以,企业要正视破产,拒绝谈“破”色变。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分析企业如何通过破产程序脱困重生。

 

案例

 

基本案情

广东某A公司与佛山某B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公司高层管理人相同,经营地址在相邻两厂房内,公司人员存在交叉任职情况,公司财务管理也存在不规范,两公司存在频繁的代付款行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也存在频繁资金往来,在业务交易上,也存在业务混同的嫌疑,债权人也一直认为两公司实际为同一家公司。后A公司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后,因A公司与B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嫌疑,债权人申请将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在申请实质合并破产过程中,经法院及管理人组织A公司与债权人进行和解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方案,即A公司从每年营业收入中提取部分款项偿还B公司债权人债权。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和解,A公司避免了被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风险,也避免了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而被冻结资产陷入困顿的风险,而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对两家公司进行清算所能获得清偿比例。

 

破产对挽救企业发挥的作用:通过破产程序有效建立“防火墙”,避免A公司受关联企业债务牵连

 

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造成两关联企业面临人格混同的嫌疑。因两关联公司前期的经营管理不规范,在B公司存在债务危机的情况下,A公司会受B公司债务牵连,即使A公司最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也会因大量诉讼缠身无法正常经营。通过破产程序,在法院及管理人介入的情况 ,有关A公司与B公司混同问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一揽子解决,利用破产程序梳理两公司因之前的管理不规范所带来财产、业务、人员混同问题,划清两公司责任界线,而A公司也因此避免了因大量诉讼缠身影响正常经营。因两公司为关联公司,若不通过破产程序,两公司难以通过私下协商或者通过个案来划清彼此的责任界限,无法彻底解决因管理不规范所带来的债务混同风险。A公司相当于通过破产程序与B公司的债务之间建立“防火墙”,有效避免受B公司债务牵连。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李某、季某、刘某、皮某约定投资成立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该公司登记股东和注册资本与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后来,因股东对公司经营理念出现分歧,股东会决议解散该公司,但一直未能按规定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股东皮某申请,南海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中,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严重,形成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衍生诉讼。经法官及清算组分别与各股东多次沟通协调,释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股东利益达成平衡,股东清偿了清算确认的公司外部债权,并就清算费用、公司股权转让、继续存续等作出决议且落实承担主体,相关衍生诉讼得到妥善处理,皮某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破产对挽救企业发挥的作用:通过破审联合调解,妥善化解公司僵局

 

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股东对公司经营理念出现分歧,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一直无法恢复生产经营。后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经过法院与清算组工作,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清算申请,公司得以继续存续经营,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该案通过破审联合调解,妥善化解公司僵局,列入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近年来佛山法院运用预重整、破产和解、破前调解等方式挽救困境中小微企业的缩影,表明了破产审判高效挽救企业和综合处置债务纠纷的能力,也凸显出破产审判在化解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功能。

 

 

 

拓展:正视破产,拒绝谈“破”色变,破产对债务人企业来说是一场脱困重生的“手术”

 
 

清算是破产的最后手段,但绝不是破产的目的,企业破产制度设立目的之一是为了挽救困境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流动资金短缺等困境,当企业因流动资金短缺陷入诉讼旋涡后,会造成诉讼案件源源不断,企业的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企业被纳入失信,造成企业的信誉破损,无法继续开展业务,陷入恶性循环。即使投资者有挽救意愿,也因接窘而来的诉讼案件望而止步。此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为企业解决所面临的困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等于企业面临清算。破产程序中还有重整、和解程序,重整、和解程序可以为企业解决因资产被查封、冻结而无法正常经营问题,可以为企业删除失信名单,恢复企业信誉,可以为企业解决诉讼缠身问题,有效避免诉累,甚至可以为企业争取流动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相当于人生病住院做手术,病愈后就可以出院,并不一定会面临宣告“死亡”。一些企业非常抗拒进入破产程序,是因为对破产程序存在误解,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面临的结果只有清算。其实不然,破产程序的作用既是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也是为了保护有价值的企业,让企业获得重生机会,而破产重整、和解就是困境企业获得重生的出路。企业重整、和解相比企业清算更具有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只要企业存在价值且具有挽救的可能,一般都不会被宣告破产进行清算。但,企业在已面临经营困境的情况下,拒绝“破产手术”,并设法让企业不进入破产程序,反而会造成“病”企的“病情”越拖越重,当“病”企已经病入膏肓的时候才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挽救时期,难以令“病”企重生,只能面临清算。目前很多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基本都是面临清算,主要原因是企业对破产程序存在误解,导致破产程序介入太晚,“送医”已无法挽救。所以,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越早进入破产程序,越有可能重组成功,增加挽救企业的机会,企业才有可能涅槃重生。

 

 

 

关于破产与重组团队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是佛山市入选的21家律所之一。我所破产与重组团队由刘景平、黄静、魏莉莉、沈鹏伟、孙志芬等13名成员组成,多名律师通过省高院组织的破产管理人考试,具有专业资质承办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可快速、高效的推进破产进程。

 

目前我所已经办理了过百宗破产清算、强清、重组及和解案件,同时破产与重组团队已代理多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债权确认诉讼、参与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等,并提供代理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自行清算退市等法律服务。

 

破产与重组团队通过企业债务重组、预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为企业引进投资、优化资产配置、减轻债务压力,缓解流动性压力,改善企业经营窘境,从而化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助力纾困企业焕发新生。

 

2022年,我所荣获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度“优秀管理人机构”与“结案能手奖”,经办的三宗案件入选年度“经典案例”,为上市公司雪莱特重整事务提供法律服务。2023年,我所荣获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年度优秀破产管理人”,经办的两宗案件入选“年度经典案例”。

 

 

 

 

 

 

2023年11月24日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