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案例 | 原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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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系被告公司的原股东,在原告持股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借出3亿余元,被告还款1亿余元,剩余2亿余元未还。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对借款情况进行核对,并签订《借款协议》,确认的尚欠的借款金额。

 

2019年10月,原告及另一股东将持有的被告公司股权均进行了转让,不再持有被告公司股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确认标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出让方的债务金额,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的同时,由标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按照原有债务向出让方承担清偿义务,相关债务关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变化和转移。

 

后因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原告公司于2021年10月对被告公司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公司清偿借款2亿余元及利息。

 

2022年9月,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NO.2

争议焦点

 
 

 

 

原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NO.3

裁判观点

 
 

 

 

在涉案借款交易关系发生期间,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原告公司作为母公司对被告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该控制权来源于其对被告公司的直接投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即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享有的控制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绝对控制权的环境下,子公司在与母公司进行有关交易时,多是听从母公司的指示行事,即使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为有关交易作出了相应的决议,也只是母公司为了迎合法律程序的而要求子公司履行相应的手续。从这个角度分析,被告公司作为子公司,其对于母公司原告公司而言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因此,即使涉案《借款协议》系原告公司利用其控股被告公司的地位指令有关人员配合盖章而形成,在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不能以该协议无法体现被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否定该协议的效力。何况从原告公司在本案中举证来看,涉案《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债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并不是原告公司利用控股被告公司的便利凭空虚构的债务。

 

 

 

 

 NO.4

办案分析及实操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很多混淆视听的证据,试图通过原告公司控制被告公司这一说法来否认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于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享有的控制权恰恰系受法律保护的。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通过提交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多方面的证据证明原告公司借款的事实和母子公司财务上的独立。本案的关键证据-股权转让协议,也列明了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的借款,即受让股权的第三人(被告公司现股东)系明确知悉借款的,受让方明知公司有高额欠款的情况下仍愿意签订协议受让股权,更是说明了原告对被告公司的借款并未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操中,大量企业都有向股东借款进行周转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股东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母子公司通常系一人公司,或者股东之间系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因此母子公司之间最好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如章程规定对外借款需要由股东会决议同意,那么应当做好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好相关的手续,比如签订借条,转账时应当注明款项的性质等。母公司应当保留好子公司的相关银行流水记录,借款的使用记录,用以佐证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3.在母公司转让子公司的股权时,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对转让前的子公司进行审计,以确定企业的财务状态,如原股东有对子公司借款,应当向受让方如实披露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2023年9月13日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