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豪观法 | 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

 

 

群豪君  

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比如购物、借钱、生意往来。且在诉讼中,微信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

26分钟前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八大证据之一。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即微信、微博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在2018年,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明确了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些要求。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

聊天记录在诉讼中,常用于证明借款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等。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01
 

保留原始载体,用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要删除重要的聊天记录,不要清理重要的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篡改、伪造,因此原始载体的保存很重要,平时对于一些涉及金钱、生意等重要的记录,不要删除及清理相关记录。即使更换手机,应做好微信备份。(微信备份途径:设置→通用→微信记录迁移与备份)。

02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用于确定对方的身份。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头像、昵称、微信号。
 
如何可以进一步确定对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1)查看对方的微信昵称、微信号,或从聊天记录中,寻找对方是  否承认自己是微信使用人本人。例如对方的自我介绍,对方发送自己个人信息(如名片等)、手机号码等可确定身份的信息。
 
(2)通过搜索对方主体的手机号,确定是否为相对应的微信。手机号码现一般实名制,若通过手机号搜索出来的与该微信一致,亦可初步认定主体身份。
 
(3)可尝试点击“转账”功能。即通过该功能,可查看对方是否有实名制,若对方有实名认证,转款前可看到对方姓名尾字,亦可初步认定对方身份。
 
(4)查看对方的头像及朋友圈。是否使用本人真实照片作为头像,通过查看对方朋友圈,有无出现能确定对方身份的照片或记录。
 
(5)通过第三方或其他生效文书中有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主体的证据。
 
(6)若无法确认,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微信使用人的身份。
03

提交完整的对话记录,避免只截取其中一部分。其中通过语音发送的,转换成文字,重要的图片点开打印出来,或同时将聊天记录使用手机录屏功能录制下来。其中有语音的,需点开播放并转化成文字;视频、文件、图片逐一点击播放、打开,刻录成光盘提交给法院。(注意接收对方发送的文件不要直接修改保存,若要保存修改,可下载下来另存。)

04
 

标注聊天记录中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重要信息可使用荧光笔标注出来。

05
 

将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按顺序整理成册,标注页码。

06
 

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对方展示的信息(例如对方朋友圈、对方发送过来的照片、视频)固定下来。

 

 
.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原始载体

参照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

01
 

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0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0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信息”进入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的信息内容,包括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内容,逐一点击展示。

(注:在向对方展示原始载体时,尽量由自己谨慎操作,避免造成原始载体被删除、被消灭的情形。)

 
.常见的瑕疵提交方式

1.只截取部分聊天记录。

2.对应聊天对话没有显示具体的时间。

3.语音没有转化成文字。

4.关键证据图片没有点开。

 
.最高院案例

最高院案例:当一方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未通过原始载体体现,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对方不认可该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新网公司为证明案件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原审庭审时,雄狮公司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主张该份证据系新网公司经过剪辑制作。二审中,雄狮公司表示由法院审核该份视频证据的真实性。最高院认为,本案中雄狮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新网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采纳。

 

总结最高院观点

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对方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对方当事人,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创建时间: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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