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作者:徐钰轩
在经济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在诸如买卖合同、欠条、对账单等文书上签名捺印。在法律世界里有“证据为王”的格言,即证据才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一环。但是,并非人人都能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即便在法庭上也会有人否认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此时就要由笔迹鉴定判断真伪。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笔迹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技术。
一、
鉴定申请应由谁提出?
在笔者代理的李某向王某催收货款案件中,被告王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否认《欠款单》中的欠款人落款栏“王某 2014年12月”是王某本人书写的。《欠款单》是唯一经由双方签名确认拖欠货款金额的证据,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此时,应该由哪方申请笔迹鉴定呢?
笔者认为,为防止滥诉或者伪造证据的,原告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在无法核实关键证据真伪时,应由原告申请笔迹鉴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款单》只有经被告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签名确认的,法院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被告否认签名真实性,即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情况下,应由原告继续举证,即原告应当提出鉴定申请,而被告无须提出鉴定申请。但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负有协助鉴定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检材。如果因被告拒不提供相关检材,那么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由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即可以此推定《欠款单》中“王某”的签名是由王某本人所签。
本案中,被告的代理人在否认签名真实性的同时,主动向法院申请对《欠款单》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及对“2014年12月”进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故笔者无需申请鉴定。
二、
如何应对拒不配合提供样本的被告?
法院首先通过摇珠选定鉴定机构,确定采集被告笔迹样本的时间,并且要求被告提供与待检笔迹形成时间相近的书写材料作为比对样本。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需要3-5份与鉴定对象形成时间相近的样本作为比对组(甚至复印件也可作为样本),才能得出精准的鉴定结论。但是被告的代理人却表示被告没有保存任何书写材料,无法提供比对样本。如果仅靠现场采集的样本,鉴定机构可能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甚至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为了促使鉴定结论准确,我们应当协助法院,主动寻找样本。王某是从事煤炭买卖生意的商人,买车买房办公司,不可能没有留下任何书写材料。笔者通过查档,将王某开办公司的工商档案、机动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结婚信息整理成清单,标注好档案存放单位和档案形成时间,以便法院调取档案中含有王某过往签名材料作为鉴定样本。如果受检一方已委托律师,还可以把授权委托书作为样本。对于法院调档所得样本,原、被告可以发表意见,如检材是否为本人所签、形成时间,由法院决定是否作为样本送检。
三、
现场采样的过程
笔迹采样过程中,法官先让被告连续不断书写自己的姓名,再选取报纸中的一段话让被告连续不断抄写,最后法官一边念书中一段话让被告用最快速度听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法确定书写人是用哪一只手书写待检材料的,不仅要采集惯用手的书写样本,还要一并采集非惯用手的样本,保证样本完整圆满。
现场采样中容易出现受检人故意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与待检材料在字形、字体布局、书写风貌上制造较大差异,企图使鉴定机构无法作出有效分析。但是即便刻意隐瞒书写习惯,大多容易出现形快实慢、字体弯曲抖动等特点,鉴定机构也可以从中发现某些书写特征。因为现场采集的样本是容易造假,所以主动寻找样本对于鉴定机构作出准确的结论至关重要。
四、
提供笔迹鉴定样本的原则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是书写人在书写活动的实践中形成的自身独有的书写动力定型系统。笔迹鉴定是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别。尽管鉴定技术日新月异,已经能够很大程度上作出公正准确的结论。但是经笔者了解,鉴定对象形成的时间越长、笔迹越模糊、同时期检材样本越少,鉴定机构越难作出准确的结论或者甚至可能因样本不充分退回法院。为了避免笔迹鉴定结论受到样本影响而出现偏差,向鉴定机构提供样本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样本应当与待鉴字迹形成于同一时期。人的笔迹可能会随着时间、健康状况而变化,同一时期内所写的字体恒定性、稳定性较为相近。二是样本与待鉴字迹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笔画,至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三是样本由第三方机构保管,此时书写人须提交证据才能否认该样本笔迹的真实性,否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同意将该样本送检。

凡是走过必留痕迹,签名的真伪可通过笔迹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该意见将作为法官采信证据的重要依据。在精密的鉴定技术面前,侥幸取巧是不可取的。因此,每个人都应该谨慎对待自己的签名,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在经济往来中也要注重证据意识,学会固定并留存权利凭证,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