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
作者:陀敏婷
基本案情
现有A公司起诉B个体工商户,要求B个体户支付货款。B个体户的经营者是C,考虑到B个体户及经营者C无偿债能力。本案以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了C的妻子D。庭审过程中,D提交的某文件上载明D曾用婚后购买、登记于D名下的房子作为抵押财产,协助C办理最高额抵押,实际借款100万,用于B个体户的生产经营。D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
//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共债共签;
2.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上述列举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都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具体化。
// 关于“共同利益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模式,王轶教授、包丁裕睿学者总结了三类适用模式:
1.以负债所获利益归属作为判断依据;
2.考虑负债期间家庭的支出情况,判断债务是否有用于共同利益的可能性;
3.坚持可能的共同利益不代表事实的共同利益,要求债务确实为夫妻带来了共同利益。
// 综上,若使用“共同利益标准”,可综合以下方面判断:
1.举债期间是否购买大宗夫妻共同财产,如商品房或车辆等;
2.夫妻一方经营活动的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家庭日常开支、赡养父母、抚养小孩等;
3.举债期间夫妻关系是否安宁;
4.夫妻一方除了生产经营收入,是否还有其他收入;
5.以夫妻一方的收入,是否足够负担家庭日常支出及大宗财产支付等。
创建时间: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