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

作者:陀敏婷

 

基本案情

现有A公司起诉B个体工商户,要求B个体户支付货款。B个体户的经营者是C,考虑到B个体户及经营者C无偿债能力。本案以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了C的妻子D。庭审过程中,D提交的某文件上载明D曾用婚后购买、登记于D名下的房子作为抵押财产,协助C办理最高额抵押,实际借款100万,用于B个体户的生产经营。D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共债共签;

2.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上述列举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都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具体化。

 

 
首先,本案不存在共债共签的情形,D并没有在对账单或任何一张送货单上签字,也没有以其它方式确认欠付案涉货款。其次,本案C欠付的款项属于货款,不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再次,案涉货款也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其他的共同意思表示。最后,案涉货款属于C经营B个体户过程中产生的货款,D以其名下房产协助C办理抵押贷款,用于B个体户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案,本文试探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主观上有参与生产经营的合意,客观上有参与生产经营的行为,一些学者认为,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经营合意和经营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如夫妻一方经营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另一方多次签署对账单、送货单,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等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本案D用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款项用于B个体户的经营,由D明知贷款用于经营仍办理的行为推定D有共同经营的合意,因此,D的行为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D的该行为是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关键点。
 
事实上,本案的认定还依据了“共同利益标准”。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私密性,债权人根本不可能得知夫妻双方对家庭内部事项的安排,对债权人来说,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难度比较大。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共同利益标准,简单来说,即“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收益”,类似于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根据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及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该规定也是“共同利益标准”的体现。夫妻一方实际上并不是直接受益于债务(如对外借款或货款等),而是直接受益于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间接受益于债务。因此,若夫妻一方受益于夫妻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 关于“共同利益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模式,王轶教授、包丁裕睿学者总结了三类适用模式:

1.以负债所获利益归属作为判断依据;

2.考虑负债期间家庭的支出情况,判断债务是否有用于共同利益的可能性;

3.坚持可能的共同利益不代表事实的共同利益,要求债务确实为夫妻带来了共同利益。

 
结合本案,在C举债期间,夫妻双方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套公寓、一辆豪车,且C、D需要抚养孩子、赡养父母。D作为一名中学教师,年收入约15万元,根本无法负担上述大额支出,而C除了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并无其他收入。且D虽自述举债期间夫妻关系不安宁,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可以推定C经营B个体户所取得的收入,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夫妻共同生活及购买大宗夫妻共同财产,D在C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益,间接受益于案涉债务,因此案涉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综上,若使用“共同利益标准”,可综合以下方面判断:

1.举债期间是否购买大宗夫妻共同财产,如商品房或车辆等;

2.夫妻一方经营活动的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家庭日常开支、赡养父母、抚养小孩等;

3.举债期间夫妻关系是否安宁;

4.夫妻一方除了生产经营收入,是否还有其他收入;

5.以夫妻一方的收入,是否足够负担家庭日常支出及大宗财产支付等。

创建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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