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六条解读-胎儿利益保护
作者:陈婉乔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自出生起被法律赋予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作为孕育中的“人”,也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故民法典为出生后存活的胎儿拟制了民事权利能力,以保护胎儿利益。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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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相关案例
案例:(2017)苏0282民初6087号余某诉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10月18日,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致其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余某将周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伤残赔偿金80304元及被扶养人余小某(事故发生时未出生)生活费23789.7元。
本案争议焦点:女儿余小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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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律虽仅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明确列为赋予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定情形,但因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故立法者未限定具体范围。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既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余小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属于法律赋予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定情形之一,故对余小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以支持。
该法院灵活运用《民法典》第十六条“等”字的涵盖之意,将事故发生时余某尚未出生的女儿列为实际被抚养人,保护其赔偿请求权。事实上,此前较多法院会引用民法的公平原则,类推《继承法》的胎儿预留遗产份额等,以支持胎儿赔偿请求权,本法条的制定,是对该审判思想的肯定与支撑,填补了该法条领域的空白。
创建时间: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