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豪原创 | 诉讼时效在债权审核中的应用



案情
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被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某债权人于2024年5月22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了该债权的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3月8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间为2022年3月18日,但该债权人未能提供相关执行文书。管理人在审核该债权时,面临该债权的时效问题,该笔债权是否超过时效?受理破产申请是否构成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破产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两种情形:一是作为申请人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二是债权人申报债权。结合本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不构成该债权时效的中断。债权人在执行时效届满后申报债权,已超过时效。最后,管理人对该笔债权未予确认。
债权审核中,常见的应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债权未经诉讼或未经执行程序,或债权转让,对于上述情形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债权审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诉讼时效在债权审核中的应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类型。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人身权益请求权。但也存在某些债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同时,民法典明确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第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三,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何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一)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相关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其他方式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债务人的;(二)债权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的;(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于第四种情形,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情形主要有:(一)申请支付令;(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五)申请强制执行;(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另外,在转让债权或债务承担的情形下,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如债权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即可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审核申报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须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相关行为
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下列行为将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就原债务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
因此,如果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债务人又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关表示,便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届满再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作为债权审核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否准确应用相关规则,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能否能得以认定或实现,也间接影响全体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公平受偿。管理人在应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审核债权时,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又要向相关债权人充分释明事实与理由,勤勉尽责,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篇文章仅代表笔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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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陈茂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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