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豪原创 | 劳动仲裁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财产保全实操指南
Part.1 /
背景

劳动者:“XXX律师,我心里特别没底,就算劳动仲裁我赢了,我感觉也拿不到钱。”“我打听到,这个个体户公司根本就是个空壳,里面啥也没有。那个所谓的“老板”,估计就是个出来顶包的“傀儡”,专门当“职业背债人”的。他本人可能就是个“老懒”了,名下干干净净,判他再多钱也没用啊......”
您说的这种情况,我们非常理解。这是很多劳动者在进行法律咨询时的担忧,也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也最令人无奈的情况。面对看似“无财可执行”的空壳公司和职业背债人,难道胜诉裁决就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吗?
答案是否定的。关键在于,是否能运用正确的法律策略,穿透这层“空壳”。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一步,便是在仲裁阶段采取“财产保全”。笔者在实务中,正是通过精准运用这一手段,为许多处于同样困境的劳动者锁定了胜局。
Part.2 /
实务操作

以下以笔者在广州市地区的劳动仲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为例进行说明。
(一)
1、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在劳动仲裁委受理该案件后,申请人拿到劳动仲裁的受理通知书,才能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以被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为例,因为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时,是以个体户的字号作为被申请人的,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使用》,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而是一种临时程序或救济措施。故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在现行规定下,个体工商户为被申请人,不能保全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我们需要向仲裁委提交申请,追加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被申请人,才能保全经营者个人财产。
法条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财产保全所需的资料
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的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仲裁申请书、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个体户经营者)。
劳动仲裁委收到以上材料后会出具提请函并塑封,我们拿到塑封件就可以到财产所在地法院现场进行财产保全的立案。
担保方式:现金担保,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实物担保,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等。
笔者是通过联系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而保险公司又分为线上或线下保全业务,越出名的公司越贵,线下保全一般比线上费用便宜。确认好费用后,需要发送所有立案材料给保险公司审核,一般当天可以审核完成,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发送链接给当事人缴费,并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发送保险合同给当事人签署。所有流程完成后,会出具保单保函、担保材料原件给到我们(一般付费后第二天就能收到原件),我们再把这些原件提交给法院。
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的资料:提请函、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劳动仲裁申请书、主体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企业信息)、完整的授权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承诺书、担保材料。
法院现场收到以上材料审核通过后,会当场立案并出具财产保全受理通知书。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法院财产保全笔录(以广州地区法院为例需要笔录,其他地区法院可能不需笔录)
法官收到财产保全的立案材料后,会在48小时内联系代理人和保险人员进行财产保全笔录。其中,会涉及到一个保全标的物超标问题(申请范围限于仲裁请求范围)。本案中,如笔者要申请保全的是车辆,于是笔者就在各大拍卖网平台尽量收集同款二手车信息提供给法官参考。因为车辆存在折旧问题,因此劳动者在经历一裁两审后,车辆可能就随着二手车市场波动折价,就不存在保全标的物超标问题。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二)
在进行财产保全笔录后,法官会把财保案件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立案后会转成执行案号(非查询之前的财保案号)。笔者在本案中从财保立案大概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才查询到执行案号和执行进度,因为财保执行需要协办单位配合,执行法官在没有收到协办单位查封回执之前是不会提供执行进度的。根据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大概约1-2个月才能查询到执行案号和执行进度。法院在收到了财产线索上的全部协办单位查封回执后,会出具《民事裁定书》和《保全结果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法院已经完成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资产。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 “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三)
银行卡微信财付通支付宝冻结时间是1年,车辆查封时间是2年,不动产房屋是3年。从作出查封出具裁定书开始起算保全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续保,实务上最好是提前一个月申请续保。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Part.3 /
结语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因为法院保全是有保全费用的,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也是需要费用。本案中,劳动者是担心个体户老板“无财可执”,或者担心公司想通过一裁两审拖时间,笔者才建议劳动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中财产保全,争取公司谈判和解的筹码,也尽量避免胜诉后拿不到钱的局面。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